$ETH | 我仍然看到 AU 質押者犯的錯誤:把驗證者獎勵當作銀行利息,僅在提取時才繳稅。依據澳大利亞法律這是不對的。
獎勵在“實際取得/可支配取得(constructive receipt)”時屬於普通收入,當天的澳元價值爲應稅金額。之後再賣出時,會觸發單獨的 CGT 事件;成本基礎使用取得日的價值作爲 cost base。桌面上我見過交易者忽略這一點,等到兩次事件落在不同年份時才手忙腳亂。
澳洲稅務局(ATO)的質押指引將每一筆獎勵視爲獨立的收入項目;擬議裁定 TR 2025/D1 也把這一點擴展到流動質押(liquid staking)。SatoshiMacro 在一筆 A$500,000 的 ETH 質押示例中測算:僅因在取得時確認,A$18,900 在當時就被納稅,隨後處置時纔再涉及 CGT。
我的理解:未實現(unrealised)並不等於無需納稅(untaxed)。僅供教育參考,不構成稅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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