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 | 在6月30日之前實現加密貨幣虧損聽起來很簡單:賣出,用虧損抵消收益。但澳洲稅務局(ATO)的測試更爲嚴格。

《1997年所得稅法》(ITAA 1997)第102-15條允許已實現的虧損無限期結轉,用於抵減未來收益,而不是抵減一般所得。若你在緊接着就買回同一種幣種、且實質上沒有改變持倉,你可能會觸發第Part IVA條的反避稅規則。這裏沒有美國那種“洗售”(wash-sale)規則。

一位收入爲13萬澳元、收益3萬澳元且虧損1.8萬澳元的交易者,在年末之前進行虧損收割,粗略可獲得約3,330澳元的稅收利益——這是一個計算示例,並非稅務建議。

在我看到的操作中,最常見的錯誤是在幾小時內就重新買回。我的理解是:要基於真實原因進行收割,而不僅僅是爲了這筆虧損。SatoshiMacro的計算器會對雙方情況都進行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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