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稅務: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在公衆號發文《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和分類所得常見誤區》,其中指出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關於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818號)規定: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悉,《批覆》中還提到,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爲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財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