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近年來打擊詐騙、網絡賭博、幫信、貪污、洗錢這些非法交易的時候,沒收了大量的虛擬貨幣,有統計僅2020年一年就罰沒了價值400億的虛擬貨幣。
那麼,這些罰沒的虛擬貨幣在司法機關是如何處置的呢?
不瞞你說,就是u商處置的,我有幸接到過幾筆。幫忙出u進財政局。從20年就開始,公安在場外出u了,我們都已經在接了,公戶大額的就不給大家看了,就大家看點小城市出的小額的。
都做的很正規,處理完了還會給你們處置單。資金是直接入財政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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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現在,國家法律對這個定義非常的模糊。
一個矛盾點:如果司法機關把虛擬貨幣在國內賣掉變現收歸國庫或者用於財政民生。那麼賣掉一定是有對手方,有買家,買家買來一定是要交易的,那麼買房屬不屬於犯罪?司法機關也很尷尬。
二個矛盾點:如果司法機關把虛擬幣在海外賣掉,首先是有價貨物出入境會有出入境報關,如果海關允許虛擬幣正常報關報檢,那麼不就是變相承認了合法性嗎?其次在海外交易的錢,受換匯結匯限制,只能要麼以個人要麼以公司進行,而且受額度限制。那麼個人和公司進行此項業務的也涉及犯罪。
三個矛盾點:虛擬幣價值波動非常大,很多虛擬幣品種生命期也就幾年,如果暫時不變現,由司法機關持有保管。虛擬幣價值的漲跌,庫存管理,非常容易滋生腐敗,甚至財務統計都不好做。
其實關鍵點就是對於虛擬幣的定義非常模糊,只是禁止了虛擬幣的交易和持有,卻不定義虛擬幣本身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一個有價值的東西。現在在公安機關的實踐中,都是發現虛擬幣不管你是怎麼來的,統一定義爲非法 統一罰沒。
所以沒有具體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