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以东南亚为中心开展的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虚拟货币由于其去中心化易逃避监管的特性,被很多网赌平台用于赌资进出的渠道。这几天听圈内朋友说有合约交易所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调查,那么加密货币交易所是否会有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呢?笔者将通过本篇文章进行解析。
一、赌博的定义
提到开设赌场,首先我们先弄清楚什么是赌博。在西方社会中,对于赌博有一个经济的定义。赌博是指对于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其主要目的是为赢取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通俗地讲,赌博就是一个运气游戏,参与者通过资金财物博弈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
张明楷教授认为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赌博需要具备输赢的偶然性以及需要以资金财物作为赌注。
二、交易所哪些业务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
赌博行为在我国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那么到底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加密货币平台的哪些业务可能会涉及到开设赌场罪呢?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将以下四种情形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一些打着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的旗号经营二元期权的交易平台,其业务模式是典型的披着期权衍生品的外衣从事赌博业务。
二元期权的实质在于平台用户通过虚拟货币作为赌注进行买涨买跌,仅以涨跌方向决定其投注的盈亏,具有输赢的偶然性,该模式与传统赌博行为中押大小、赌输赢本质相同。
此外,有交易所上线的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赌注猜链上交易哈希最后一位是奇数还是偶数的产品,猜错方向,赌注归平台,也有涉及开设赌场的刑事风险。
那么不开展二元期权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就没有涉及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吗?答案是否定的。
《意见》第二条中对于网上开设赌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作出具体的规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如果明知其合作方为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OTC服务或者闪兑服务,赌博网站的用户使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作为赌注进出的支付渠道,交易平台依然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除此之外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上币如果涉及到一些公链的博彩项目,为其提供市场宣发推广等广告服务或产品接入技术支持服务同样会有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
三、对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刑事合规建议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和流通性给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带来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对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每天有数十亿的虚拟货币转入转出,平台方为降低刑事风险,应做好合规审查义务。
对于机构合作方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合作渠道的虚拟货币来源进行KYT预警审查,避免网赌资金流入。
上币业务也应做好项目背调,避免上线一些公链的博彩项目,为博彩项目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