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币非法外汇兑换,这个“地下钱庄”被起诉(一) (来自CoinsRadar.net):
“客户通过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支付外币,之后,我们利用境外账户以外币购买虚拟币,在境内卖出虚拟币,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这个“地下钱庄”以虚拟币为媒介从事非法外汇经营,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郭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詹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账户异动牵出“地下钱庄”
“该账户交易情况存在异常,可能涉及境内外虚拟币交易……”2021年5月,公安机关收到线索移送,一银行账户在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间累计交易2万余笔,其中近五分之一的交易时间都在凌晨、深夜,交易资金流向为购买虚拟币,再通过支付宝等途径将资金套现,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还有许多类似的账户,根据账户持有人寻根溯源,一个利用虚拟币为他人进行非法外汇结算的“地下钱庄”浮出水面。“地下钱庄”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活动的机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换汇限额,还有很多限制要求,我们就想到找不正规的方法非法换汇。”一境外公司员工说道。面对如此需求,“地下钱庄”便有了“广阔的市场”。经查,陈某某是这个“地下钱庄”的老板。他开设公司,通过网站为境外客户提供代充值服务,从境外客户处收取外币,用外币买入虚拟币,通过范某某等人换取人民币,再转入境外客户的境内账户。如此一来,便完成了换汇。
提前介入 引导追踪资金互通链路
“行为人以虚拟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转换,属于新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宝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后,联动公安机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研判案件性质后认为,“此类行为使相应外汇买卖脱离监管,直接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在引导取证方面,检察官提出,首先要确立“地下钱庄”的犯罪行为模式。通过调取“地下钱庄”网站后台账户信息、订单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重点讯问涉案人员分工、获利方式以及各环节操作方式和盈利资金,查明涉案资金从“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跨境流转模式及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本案涉及外币、虚拟币、人民币三条币流,因此,如何追踪跨境资金的互通链路也是重点。”检察官认为,要通过调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提币交易记录,与汇兑网站后台数据中显示的虚拟币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和数量进行比对,确认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条币流,是否均由同一团伙操作,从而查明资金转换过程及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