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22),美國參議員辛西婭·魯米斯(Cynthia Lummis)釋出一份 616 頁的法案新版本:《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簡稱《CLARITY Act》),它是針對眾議院去年通過的 H.R. 3633,提出的全案替代版本。

如果你的反應是:「美國國會在吵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

那你可能不知道,這裡面有四條法案關乎:你手上的幣,法律上到底算不算你的!

先說這部法案在解決什麼。過去幾年,美國監管最大的混亂是同一顆幣,證管會(SEC)說它是證券,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說它是商品,兩邊各管各的,平台不知道該聽誰的。

用台股的說法,這就像同一檔商品,證交所說歸它管,期交所也說歸它管,兩套規則、兩種申報方式,最後沒有人敢掛牌。

《CLARITY Act》做的,就是把界線畫出來:具備證券性質的歸「證管會」,其餘的數位商品歸「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並且再替交易平台、經紀商、託管商建立一整套註冊制度。

界線一畫,平台才知道什麼能上架、要用什麼規格保管你的資產。這也是為什麼法案從眾議院一路推到參議院,已經推動整整一年。


而真正跟你有關的,其實是下面這四個重點:

▍第一,自己保管幣,被寫成法定權利

法案第 10605 條有自己的名字,叫《Keep Your Coins Act》,直譯是「保住你的幣」。條文寫得很直白:聯邦機關不得禁止、限制或妨礙使用者用自己的錢包保管數位資產。

第 20216 條再補一條:自己保管的幣,不會因為長期沒有動過,就被當成無人認領的財產收歸公有,而且這條明文優先於各州法律。

所以你想把幣提回自己錢包這件事,從「監管沒明講,平台自己抓分寸」,變成「法律明確說你可以」。

▍第二,交易所倒閉,你的幣算「客戶財產」,能優先返還

2022 年 FTX 倒閉時,很多人才發現:自己存在平台上的幣,在破產程序裡並不算你的,你只是排隊等待償還的債權人之一,而且排序非常後面。

法案第 10701 條要求,在清算程序中,平台替客戶保管的數位商品必須被當成「客戶財產」,依破產法優先返還;第 10702 條再給相關交易一個明確的處理依據,避免整批資產卡在程序裡動彈不得。

雖然這條法案無法保證平台不倒閉,但它決定了平台倒閉時,你能不能拿回、又能拿回多少。

▍第三,放穩定幣領利息,可能要被禁了

你在交易所把新台幣換成的泰達幣(USDT,俗稱 U),很多人不只拿它買幣,還會直接放在平台上領年化利息。

但第 10404 條法案直接限制:平台服務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只要那筆錢的來源,是你「單純把穩定幣放著」,或是效果上等同銀行存款利息都不行。

但法案有補充:交易、支付、提供流動性、質押、忠誠計畫這類有實際活動的獎勵不在此限,細節則由證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與財政部在一年內共同訂出。

不過要釐清的是,條文限制的對象寫的是「美國居民」,台灣用戶並沒有受限於此。不過國際交易平台通常都會一刀切,全球同步執行。所以你現在使用的「存幣生息」功能,未來會變成什麼樣子,還很難說。

▍第四,政府可以被凍結、銷毀,甚至重發你的幣

第 10305 條法案明確表示:執法機關發出書面請求後,平台可以對特定錢包、地址或某一筆交易採取暫停措施,最長 30 天,必要時再延長 150 天,加起來最多半年。

第 10906 條甚至直接修改了穩定幣專法《GENIUS Act》的文字,讓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發行方凍結、扣押,甚至銷毀穩定幣,再重新發行替代品給合法的持有人。


但現在法案卡住重點,在於「道德條款」。它禁止公職人員與配偶為了取得報酬去「發行」或「贊助」任何數位資產,而贊助的定義,包括出借自己的姓名、肖像或職位,替某一顆幣背書。

而根據第 30105 條法案,這條禁令會在 2029 年 1 月 20 日中午失效,而且失效之後,此前的行為不再追究責任。但這時間點,正好是下一任美國總統宣誓就職的時刻。

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民主黨首席議員伊莉莎白·華倫(Elizabeth Warren)當天就發出聲明,主張川普光是 2025 年就靠加密貨幣進帳超過 14 億美元(約新台幣 440 億元),而法案留下的空間讓這些做法可以繼續,最後結論是這部法案「送進參議院就該直接被否決」。

補充說明,現在的進度是眾議院去年以 294 票對 134 票通過,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今年 5 月也以 15 票對 9 票送出委員會,剩下的就是院會表決。而參議院距離 8 月休會,只剩不到兩週。

反觀台灣,其實我們已經先走一步了。

今年 6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交易平台從登記制走向許可制,未經許可經營最重可處 7 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 億元罰金。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關於「穩定幣」那段:發行要經主管機關許可、還要中央銀行同意,準備資產必須全額存在境內金融機構,跟發行人自己的錢分開放,而且明文規定不得對持有人支付利息。萬一發行人破產,這些準備資產應由持有人優先受償。

這跟美國的《CLARITY Act》其實蠻類似的。

根據我的觀察,這件事對台灣的意義,不只是「美國要釋出一個大利多消息」,更是直接帶頭把加密貨幣的遊戲規則訂清楚。

雖然距離實際落實還有段時間,但這看起來加密貨幣正持續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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