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週二的公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將於 6 月 1 日開始接受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牌照申請。
根據週二發佈的政策建議諮詢報告,監管機構已同意允許獲得許可的虛擬資產提供商爲散戶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提是運營商評估對所涉及風險的理解。證監會於二月份向公衆開放了初步政策建議。
該規則手冊明確禁止旨在激勵零售客戶投資的加密貨幣“禮物”——其中可能包括空投。
該指南根據公衆反饋對其中一些內容進行了修改,將盡職調查的責任完全交給平臺運營商,並強調納入兩個可接受的指數只是上市交易的最低標準。
根據規定,加密貨幣交易所應始終保持不少於 5,000,000 港元(640,00 美元)的資本,並在每個月底提交平臺的可用和所需流動資本、銀行貸款摘要、向證監會提供預付款、信貸融資以及損益分析。根據規定,受監管交易所批准的代幣需要有 12 個月的“跟蹤記錄”。
該文件還提供了有關允許散戶投資者使用交易平臺以及對代幣上市進行盡職調查的更多細節。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代幣,即使已經在其他平臺上市,在上市之前都需要經過盡職調查程序。他們必須接受獨立評估員的智能合約審計。根據結論,只要充分處理利益衝突,平臺運營商就不需要任命獨立的外部成員進入代幣審查委員會。
證監會將允許平臺通過託管安排或通過持牌平臺預留資金來隔離客戶及其自有資產。客戶虛擬資產應完全納入各平臺的補償安排。
針對有關可聘請第三方託管人保管客戶資產的建議,證監會迴應稱,由於虛擬資產託管人尚無監管制度,允許這樣做會妨礙其監管和執法。
證監會表示,將就允許衍生品進行單獨審查,並承認這對機構投資者非常重要。
就執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關於金融機構之間共享加密貨幣交易信息的旅行規則而言,證監會表示,當無法立即向受益機構提交所需信息時,它將在虛擬化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接受提交。資產轉讓截止日期爲 2024 年 1 月 1 日。
該指南還明確了反洗錢要求以及對違反這些要求的平臺進行罰款的標準。
修訂後的指導方針於6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