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志敏案迎來了一個非常關鍵的轉折點。

2026年10月12日,英國高等法院就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 [2026] EWHC 2509 (KB) 作出裁決:

圍繞錢志敏案中超過6.1萬枚比特幣產生的受害人權利主張,核心實體問題應適用中國法,而不是英國法。

但這裏有一個非常容易被誤解的地方。

這並不意味着英國法院已經裁定比特幣歸中國,也不意味着這些比特幣已經判給中國受害人,更不意味着英國政府已經取得這些資產。

英國高院這一次解決的,其實只是一個前置問題:

到底應該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判斷中國受害人是否對這些比特幣擁有“財產權”。

法院最終給出的答案是:

中國法。 (哈桑·科亨律師事務所)

而這一個看似程序性的決定,很可能直接影響價值數十億英鎊比特幣最終如何分配。

一、6.1萬枚BTC背後,爭的到底是什麼?

錢志敏案的核心並不是簡單的“比特幣是不是犯罪所得”。

英國檢方已經啓動(2002年犯罪所得法)(POCA)Part 5下的民事追繳程序。

真正複雜的問題是:

犯罪所得變成比特幣以後,這些比特幣到底屬於誰?

中國受害人依據POCA第281條提出申請。

這條法律允許一個人向法院主張:

如果被英國政府準備追繳的財產,本來實際上屬於自己,那麼這部分財產就不應該作爲犯罪所得歸英國國家追繳。

換句話說,受害人不能只證明:

“錢志敏騙了我的錢。”

還需要進一步證明:

“英國現在扣押的這些比特幣,從法律意義上仍然屬於我,或者是由原本屬於我的財產轉化而來的。”

這兩者之間差別非常大。(哈桑·科亨律師事務所)

因爲“受害人”是一種身份,

而“財產所有權人”則是另一種法律身份。

POCA第281條解決的並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受害人賠償,而是財產權確認問題。

二、爲什麼受害人此前希望適用英國法?

這其實是整場法律爭奪中最關鍵的地方。

英國法特別是衡平法體系中,有一系列非常成熟的制度,包括:

Constructive Trust——推定信託

以及:

Tracing——財產追蹤。

簡單理解就是:

如果A的錢被B通過欺詐取得,之後B又拿這些錢購買其他資產,那麼在特定情況下,A可能不僅僅擁有一項“要求B還錢”的債權,而能夠主張:

後來購買的資產中,仍然存在屬於自己的財產權益。

這對錢志敏案意義巨大。

因爲當年投資者投入的是人民幣,而今天爭奪的已經變成了價值數十億英鎊的比特幣。

如果只是普通債權,討論的重點通常是“被騙多少錢”。

但如果能夠建立財產權,併成功一路追蹤到BTC,那麼問題就會變成:

這些BTC本身是誰的?

比特幣過去十餘年的巨大升值,也正是在這裏變得異常重要。

因此,代表部分受害人的律師試圖利用英國法中的撤銷合同、推定信託和財產追蹤等規則,把投資者當年支付出去的資金一路追蹤到今天被扣押的比特幣。

但Turner法官沒有接受這種思路。

三、爲什麼英國高院最終選擇中國法?

法院給出的邏輯其實非常清楚:

不能因爲比特幣後來到了英國,就把此前發生在中國的一系列法律關係全部變成英國法律關係。

法院特別強調了幾個連接因素:

投資活動發生在中國;

投資者主要在中國;

相關宣傳和欺詐行爲發生在中國;

資金支付發生在中國;

最初將相關資金購買比特幣的行爲,同樣發生在中國。

因此,不論從合同關係、侵權、返還不當得利,還是傳統國際私法關於財產權的衝突規則分析,整個事件與中國之間的聯繫都明顯強於英國。

法院最終認爲:

不能把比特幣後來進入英國這一事實,倒過來用於改變此前已經在中國發生的財產權法律關係。 (哈桑·科亨律師事務所)

這是這份判決最值得關注的一點。

它實際上確立了一條非常重要的跨境加密資產邏輯:

數字資產最後在哪裏被扣押,不一定決定它此前的所有權關係適用哪裏的法律。

四、這是不是意味着中國受害人輸了?

不是。

這一點尤其需要強調。

英國高院並沒有裁定:

“中國受害人沒有比特幣所有權。”

法院甚至明確表示,目前還沒有正式審理中國法的具體內容。

這次裁決只是確定:

下一階段判斷受害人是否存在財產權,要先研究中國法。

Turner法官在判決最後明確指出:

受害人所主張的財產權是否存在、具體內容是什麼,都必須依據中國法進行判斷;至於中國法具體如何規定、如何證明,是下一階段才需要解決的問題。(哈桑·科亨律師事務所)

所以真正的硬仗其實現在纔開始。

下一步很可能會出現大量中國法專家意見。

包括:

投資合同在中國法下屬於何種法律關係?

欺詐、非法集資背景下,投資者支付出去的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投資資金購買BTC之後,原投資者是否還能對BTC主張某種財產權益?

相關權益到底屬於物權、債權還是其他法律權利?

以及最關鍵的一點:

這種中國法下產生的權利,是否足以達到英國POCA第281條要求的“property belongs to him”標準。

這纔是真正決定6.1萬枚BTC最終命運的問題。

五、真正困難的地方:債權和物權完全不是一回事

假設一個投資者當年損失100萬元。

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結果。

第一種:

錢志敏欠投資者100萬元。

這是債權關係。

第二種:

投資者仍然對由這100萬元轉換形成的某部分BTC享有財產權。

這是財產權關係。

二者經濟結果可能天差地別。

因爲如果只是債權,討論的可能主要是損失金額和清償比例。

但如果能夠成功建立BTC財產權,那麼伴隨比特幣多年上漲產生的巨大增值,也可能進入資產歸屬討論。

這也是爲什麼這場官司不僅僅是在爭“被騙的錢能不能拿回來”。

某種意義上,它真正爭的是:

犯罪所得轉化成一個暴漲數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資產以後,資產升值應該屬於誰?

這也是錢志敏案最特殊的地方。

六、英國政府是不是因此更有優勢了?

從目前的訴訟格局來看:

是的,英國政府一方的地位相對加強了。

原因並不是英國已經擁有這些BTC,而是受害人原先希望利用英國衡平法中的推定信託、追蹤等機制直接建立BTC財產權。

這一條相對有利的法律路徑,現在受到明顯限制。

法院甚至明確表示:

如果中國法下原本並不存在相應財產權,那麼英國的Tracing程序不能在資產進入英國以後重新“創造”出一個此前不存在的財產權。(哈桑·科亨律師事務所)

這句話非常關鍵。

換句話說:

英國法可以幫助你追蹤一個已經存在的權利,但不能替你憑空製造一個權利。

而英國(金融時報)也因此認爲,這一裁決提高了英國方面最終保留大部分被追繳BTC的可能性。

但仍然要強調:

可能性提高 ≠ 已經歸英國所有。 (金融時報)

受害人一方據報道正在尋求上訴,後續還需要進入中國法實體問題的審理階段。

七、這個案子的影響遠遠超過6.1萬枚BTC

從加密行業角度來看,錢志敏案可能會成爲非常重要的跨境數字資產案例。

過去大家經常討論:

比特幣到底算不算財產?

交易所所在地在哪裏?

錢包在哪裏?

私鑰在哪裏?

持有人在哪裏?

區塊鏈本身又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地理位置,那麼BTC的“所在地”到底應該怎麼確定?

錢志敏案進一步提出了一個更復雜的問題:

當犯罪發生在A國,資金在A國取得,隨後轉換成BTC並進入B國,最終又被B國司法機關凍結,那麼到底應該適用A國法律還是B國法律?

英國高院此次給出的思路是:

至少在判斷最初的財產權如何形成時,不能只看資產最後在哪裏。

必須追溯:

權利究竟是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通過什麼交易產生的。

這對未來全球範圍內的:

加密詐騙、

交易所破產、

黑客盜幣、

跨境洗錢、

DeFi資產追蹤,

甚至國家之間的數字資產追繳,都可能產生參考意義。

八、我的看法

這次裁決真正重要的地方,並不是一句簡單的:

“英國法院支持中國法。”

而是它把整個案件重新拉回到了最原始的問題:

這些比特幣的財產權究竟從哪裏來?

誰先證明自己擁有“權利”,誰纔有資格討論如何追蹤BTC。

對於受害者而言,這顯然增加了訴訟難度。

但並不意味着已經沒有機會。

對於英國政府而言,這顯然是一次階段性優勢。

但也遠遠沒有到可以宣佈6.1萬枚BTC歸英國所有的時候。

因此,未來真正值得關注的,不是比特幣今天漲到多少錢,而是英國高院下一階段如何解釋和接受中國法專家證據。

最終很可能需要回答一個價值數十億英鎊的問題:

一個人在中國被騙出去的人民幣,後來被犯罪者換成了比特幣;十年之後比特幣暴漲,那麼這部分鉅額升值,到底應該屬於受害者、犯罪財產池,還是最終由英國國家依法追繳?

這纔是錢志敏案真正的終局之爭。

而10月12日的判決,只是決定了這場終局之爭——

要先從中國法開始。

——

案件: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

判決編號: [2026] EWHC 2509 (KB)

判決日期: 2026年10月12日

核心裁定: 受害人依據POCA第281條提出的基礎財產權主張原則上適用中國法;英國法繼續負責POCA民事追繳程序。

#英国高院裁定钱志敏案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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