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人必須持有平價(par)儲備,並在兩個營業日內贖回穩定幣。

• 資本計費分檔:前200億美元爲2%,下一300億美元爲1.5%,超過500億美元爲1%。

• 美聯儲將推定:當發行人向會獎勵穩定幣持有者的關聯方支付收益時,這屬於被禁止的收益。

儲備與分層資本規則

只有在持有人能在平價(par)基礎上被迅速、即便在壓力之下也能得到“足額兌付”的前提下,穩定幣才能在支付系統中站穩腳跟——而這一前提,正是美聯儲理事邁克爾·巴爾(Michael Barr)在隨同該方案發布的聲明中所闡明的內容。週四,美聯儲發佈的《GENIUS Act》(《宏偉創新與統一監管體系法案》)兩項規則提案旨在強制落實上述要求。該委員會提出適用於其所監管的穩定幣發行人的儲備、資本與風險管理規則,併爲尋求通過子公司發行支付型穩定幣的州成員銀行提供申請流程。根據美聯儲自身公告,將自《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佈之日起啓動爲期60天的徵求意見期。根據隨附的工作人員備忘錄,該規則將覆蓋兩類主體:一是受保州成員銀行穩定幣發行子公司;二是不受監管(未納入審慎監管)的、由州特許的發行人——若其已發行在外的穩定幣至少達到100億美元,並選擇接受美聯儲的監管。儲備要求十分嚴格:符合條件的儲備在任何時點都必須至少等於在外流通代幣的平價金額。合格資產包括現金、美聯儲存款、活期存款、到期日不超過93天的國債、某些隔夜回購與反向回購、僅投資於這些資產的資金,以及對其中部分資產的代幣化版本——目前最常見的代幣化結構是在以太坊(Ethereum)上發行。贖回必須在兩個營業日內完成結算,除非適用某項安全港(safe harbor)。資本架構會隨規模下調:對在外流通穩定幣的前200億美元收取2%的操作風險費用,對接下來300億美元收取1.5%,超過500億美元的部分收取1%。第二項費用等於發行人來自其儲備以外業務的三年平均收入的25%;而以未受保險存款形式持有的儲備或處於未充分擔保狀態的反向回購所對應的部分,則另需滿足2%的要求。若發行人在季度末未達到最低門檻,必須提交整改計劃;若在下一季度仍未補足,則必須清算儲備並贖回在外流通的代幣。

收益推定與巴爾(Barr)的反對

該法禁止發行人僅因持有人持有該代幣而向其支付利息或收益,而聯準會的第二項提案則將此禁止再往外延伸一層。依照美國貨幣監理署(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本身的配套文字,董事會將推定:當發行人向關聯方或「相關第三方」(涵蓋提供收益即服務的公司與貼牌合作夥伴)支付被禁止的收益時,且該相關第三方再向發行人代幣的持有人支付收益,即屬向持有人支付被禁止的收益。該項推定可透過書面方式推翻。至於這個「推定網」究竟涵蓋與不涵蓋哪些情形,已是正在發酵的問題:例如,來自自動化市場所(AMM)上的集中流動性耕作(concentrated-liquidity farming)的回報,以及建立在流動質押復利(liquid-restaking)模型之上的收益型包裝(wrappers),例如 Ether.fi(ETHFI),在文本中未被提及——這一缺口可能會迫使董事會在意見徵詢期後正面處理。這些經濟問題並非抽象概念:穩定幣持有部位的收益(yield)是《Clarity Act》(明確法案)的核心戰場;銀行方面力推在本月該法案於參議院停滯前,先限制獎勵。巴爾(Barr)認同該套方案,但在其聲明中點出一項法定限制:《GENIUS Act》將允許聯準會僅在該發行人「具重大或系統性」的反洗錢(AML)違失情況下採取行動。巴爾表示,他擔心該標準「可能會對董事會能否證實機構建立並維持合規計畫產生未知影響」——這也是他先前對聯準會7月提出的銀行AML提案所提出的同樣疑慮。他亦要求紀錄中徵求對利率與匯率風險曝險的意見,並表示最終規則必須明確寫出每位持有人的贖回權利。就配套的申請案提案而言,則會要求申請銀行提交營運計畫與財務資訊,並將申訴與聽證程序一路對應至最終決定。

2027年1月18日 生效日

我們對主要文件的解讀是:兩份文本皆屬於提案,而非最終規則——在60天的意見徵詢期結束後,董事會投票前,任何發行人都不會受到約束。然而,它們背後的法條確實有一個嚴格的時程。《GENIUS Act》將於2027年1月18日生效——或是在發布最終規則後120天,兩者取較早者——而它將約束這兩項提案所涵蓋的正是那些實體:由聯準會監督的發行人與銀行子公司。該架構著重於發行與準備金(reserve)完整性,而非第二市場交易量,因此市場層面的影響應當會透過發行人的成本結構傳導,而不是透過交易場所(trading venues)。依照巴爾本人對工作的描述,任務尚未完成:穩定幣只有在持續投入更多努力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為一種值得信賴的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