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刑事案件中沒收數字資產
公安部正在提議補充規定,允許沒收數字貨幣、數字資產、有價證券和財產權利,作爲刑法修訂政策草案的一部分。
根據起草機構的說法,現行規定在《刑法》第47條中主要涉及犯罪工具、手段、物品或貨幣、不當得利和禁止流通物品。而實際上,數字環境中已經出現了多種新型資產,如加密貨幣、電子錢包、虛擬資產和具有金融價值的電子憑證。
越南公安部認爲,尚未明確這些財產類型,導致在調查、凍結、扣押、追蹤和追回犯罪資產方面困難更大,尤其是在跨境詐騙、洗錢或通過區塊鏈隱匿資金流向的案件中。
VCCI警告:過早刑事化存在風險
關於草案的意見中,越南工商會聯合會(VCCI)認爲,這是一個法律監管框架仍在完善過程中的領域。
VCCI指出,新的《數字科技產業法》僅已對“數字資產”作出定義,但尚未爲該領域的經營活動和交易建立完整的法律框架。
據VCCI稱:如果尚未明確哪些行爲屬於“合法”,哪些屬於“違法”,那麼刑事化可能會給金融科技企業、交易所和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
“在草案中對行爲的描述仍然十分籠統,未明確具體行爲、程度和後果”——VCCI提出了其觀點。

在進行刑事處理之前,需要建立法律框架
VCCI從新加坡、日本和歐盟(EU)的經驗中總結表明,各國通常會先建立管理框架,包括許可、登記或沙盒試驗機制,然後纔會對已明確定義的嚴重違法行爲進行刑事化。
據VCCI稱,不應在監管法律框架尚不完整的領域內,對“非法”行爲進行籠統的刑事化。
該機構建議只有在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應進行刑事化。就目前階段而言,諸如通過加密貨幣進行詐騙、侵佔財產等行爲仍可依據現行罪名處理,例如《刑法》第174條關於詐騙、侵佔財產的規定,以及第290條關於使用計算機網絡實施財產侵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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