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敏案迎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转折点。

2026年10月12日,英国高等法院就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 [2026] EWHC 2509 (KB) 作出裁决:

围绕钱志敏案中超过6.1万枚比特币产生的受害人权利主张,核心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英国法。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法院已经裁定比特币归中国,也不意味着这些比特币已经判给中国受害人,更不意味着英国政府已经取得这些资产。

英国高院这一次解决的,其实只是一个前置问题:

到底应该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判断中国受害人是否对这些比特币拥有“财产权”。

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是:

中国法。 (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而这一个看似程序性的决定,很可能直接影响价值数十亿英镑比特币最终如何分配。

一、6.1万枚BTC背后,争的到底是什么?

钱志敏案的核心并不是简单的“比特币是不是犯罪所得”。

英国检方已经启动《2002年犯罪所得法》(POCA)Part 5下的民事追缴程序。

真正复杂的问题是:

犯罪所得变成比特币以后,这些比特币到底属于谁?

中国受害人依据POCA第281条提出申请。

这条法律允许一个人向法院主张:

如果被英国政府准备追缴的财产,本来实际上属于自己,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应该作为犯罪所得归英国国家追缴。

换句话说,受害人不能只证明:

“钱志敏骗了我的钱。”

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英国现在扣押的这些比特币,从法律意义上仍然属于我,或者是由原本属于我的财产转化而来的。”

这两者之间差别非常大。(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因为“受害人”是一种身份,

而“财产所有权人”则是另一种法律身份。

POCA第281条解决的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受害人赔偿,而是财产权确认问题。

二、为什么受害人此前希望适用英国法?

这其实是整场法律争夺中最关键的地方。

英国法特别是衡平法体系中,有一系列非常成熟的制度,包括:

Constructive Trust——推定信托

以及:

Tracing——财产追踪。

简单理解就是:

如果A的钱被B通过欺诈取得,之后B又拿这些钱购买其他资产,那么在特定情况下,A可能不仅仅拥有一项“要求B还钱”的债权,而能够主张:

后来购买的资产中,仍然存在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这对钱志敏案意义巨大。

因为当年投资者投入的是人民币,而今天争夺的已经变成了价值数十亿英镑的比特币。

如果只是普通债权,讨论的重点通常是“被骗多少钱”。

但如果能够建立财产权,并成功一路追踪到BTC,那么问题就会变成:

这些BTC本身是谁的?

比特币过去十余年的巨大升值,也正是在这里变得异常重要。

因此,代表部分受害人的律师试图利用英国法中的撤销合同、推定信托和财产追踪等规则,把投资者当年支付出去的资金一路追踪到今天被扣押的比特币。

但Turner法官没有接受这种思路。

三、为什么英国高院最终选择中国法?

法院给出的逻辑其实非常清楚:

不能因为比特币后来到了英国,就把此前发生在中国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全部变成英国法律关系。

法院特别强调了几个连接因素:

投资活动发生在中国;

投资者主要在中国;

相关宣传和欺诈行为发生在中国;

资金支付发生在中国;

最初将相关资金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同样发生在中国。

因此,不论从合同关系、侵权、返还不当得利,还是传统国际私法关于财产权的冲突规则分析,整个事件与中国之间的联系都明显强于英国。

法院最终认为:

不能把比特币后来进入英国这一事实,倒过来用于改变此前已经在中国发生的财产权法律关系。 (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这是这份判决最值得关注的一点。

它实际上确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跨境加密资产逻辑:

数字资产最后在哪里被扣押,不一定决定它此前的所有权关系适用哪里的法律。

四、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受害人输了?

不是。

这一点尤其需要强调。

英国高院并没有裁定:

“中国受害人没有比特币所有权。”

法院甚至明确表示,目前还没有正式审理中国法的具体内容。

这次裁决只是确定:

下一阶段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财产权,要先研究中国法。

Turner法官在判决最后明确指出:

受害人所主张的财产权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都必须依据中国法进行判断;至于中国法具体如何规定、如何证明,是下一阶段才需要解决的问题。(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所以真正的硬仗其实现在才开始。

下一步很可能会出现大量中国法专家意见。

包括:

投资合同在中国法下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欺诈、非法集资背景下,投资者支付出去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投资资金购买BTC之后,原投资者是否还能对BTC主张某种财产权益?

相关权益到底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法律权利?

以及最关键的一点:

这种中国法下产生的权利,是否足以达到英国POCA第281条要求的“property belongs to him”标准。

这才是真正决定6.1万枚BTC最终命运的问题。

五、真正困难的地方:债权和物权完全不是一回事

假设一个投资者当年损失100万元。

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果。

第一种:

钱志敏欠投资者100万元。

这是债权关系。

第二种:

投资者仍然对由这100万元转换形成的某部分BTC享有财产权。

这是财产权关系。

二者经济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因为如果只是债权,讨论的可能主要是损失金额和清偿比例。

但如果能够成功建立BTC财产权,那么伴随比特币多年上涨产生的巨大增值,也可能进入资产归属讨论。

这也是为什么这场官司不仅仅是在争“被骗的钱能不能拿回来”。

某种意义上,它真正争的是:

犯罪所得转化成一个暴涨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资产以后,资产升值应该属于谁?

这也是钱志敏案最特殊的地方。

六、英国政府是不是因此更有优势了?

从目前的诉讼格局来看:

是的,英国政府一方的地位相对加强了。

原因并不是英国已经拥有这些BTC,而是受害人原先希望利用英国衡平法中的推定信托、追踪等机制直接建立BTC财产权。

这一条相对有利的法律路径,现在受到明显限制。

法院甚至明确表示:

如果中国法下原本并不存在相应财产权,那么英国的Tracing程序不能在资产进入英国以后重新“创造”出一个此前不存在的财产权。(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这句话非常关键。

换句话说:

英国法可以帮助你追踪一个已经存在的权利,但不能替你凭空制造一个权利。

而英国《金融时报》也因此认为,这一裁决提高了英国方面最终保留大部分被追缴BTC的可能性。

但仍然要强调:

可能性提高 ≠ 已经归英国所有。 (金融时报)

受害人一方据报道正在寻求上诉,后续还需要进入中国法实体问题的审理阶段。

七、这个案子的影响远远超过6.1万枚BTC

从加密行业角度来看,钱志敏案可能会成为非常重要的跨境数字资产案例。

过去大家经常讨论:

比特币到底算不算财产?

交易所所在地在哪里?

钱包在哪里?

私钥在哪里?

持有人在哪里?

区块链本身又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地理位置,那么BTC的“所在地”到底应该怎么确定?

钱志敏案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更复杂的问题:

当犯罪发生在A国,资金在A国取得,随后转换成BTC并进入B国,最终又被B国司法机关冻结,那么到底应该适用A国法律还是B国法律?

英国高院此次给出的思路是:

至少在判断最初的财产权如何形成时,不能只看资产最后在哪里。

必须追溯:

权利究竟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通过什么交易产生的。

这对未来全球范围内的:

加密诈骗、

交易所破产、

黑客盗币、

跨境洗钱、

DeFi资产追踪,

甚至国家之间的数字资产追缴,都可能产生参考意义。

八、我的看法

这次裁决真正重要的地方,并不是一句简单的:

“英国法院支持中国法。”

而是它把整个案件重新拉回到了最原始的问题:

这些比特币的财产权究竟从哪里来?

谁先证明自己拥有“权利”,谁才有资格讨论如何追踪BTC。

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显然增加了诉讼难度。

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没有机会。

对于英国政府而言,这显然是一次阶段性优势。

但也远远没有到可以宣布6.1万枚BTC归英国所有的时候。

因此,未来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比特币今天涨到多少钱,而是英国高院下一阶段如何解释和接受中国法专家证据。

最终很可能需要回答一个价值数十亿英镑的问题:

一个人在中国被骗出去的人民币,后来被犯罪者换成了比特币;十年之后比特币暴涨,那么这部分巨额升值,到底应该属于受害者、犯罪财产池,还是最终由英国国家依法追缴?

这才是钱志敏案真正的终局之争。

而10月12日的判决,只是决定了这场终局之争——

要先从中国法开始。

——

案件: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

判决编号: [2026] EWHC 2509 (KB)

判决日期: 2026年10月12日

核心裁定: 受害人依据POCA第281条提出的基础财产权主张原则上适用中国法;英国法继续负责POCA民事追缴程序。

#英国高院裁定钱志敏案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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