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敏案迎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转折点。
2026年10月12日,英国高等法院就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 [2026] EWHC 2509 (KB) 作出裁决:
围绕钱志敏案中超过6.1万枚比特币产生的受害人权利主张,核心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英国法。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法院已经裁定比特币归中国,也不意味着这些比特币已经判给中国受害人,更不意味着英国政府已经取得这些资产。
英国高院这一次解决的,其实只是一个前置问题:
到底应该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判断中国受害人是否对这些比特币拥有“财产权”。
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是:
中国法。 (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而这一个看似程序性的决定,很可能直接影响价值数十亿英镑比特币最终如何分配。
一、6.1万枚BTC背后,争的到底是什么?
钱志敏案的核心并不是简单的“比特币是不是犯罪所得”。
英国检方已经启动《2002年犯罪所得法》(POCA)Part 5下的民事追缴程序。
真正复杂的问题是:
犯罪所得变成比特币以后,这些比特币到底属于谁?
中国受害人依据POCA第281条提出申请。
这条法律允许一个人向法院主张:
如果被英国政府准备追缴的财产,本来实际上属于自己,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应该作为犯罪所得归英国国家追缴。
换句话说,受害人不能只证明:
“钱志敏骗了我的钱。”
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英国现在扣押的这些比特币,从法律意义上仍然属于我,或者是由原本属于我的财产转化而来的。”
这两者之间差别非常大。(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因为“受害人”是一种身份,
而“财产所有权人”则是另一种法律身份。
POCA第281条解决的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受害人赔偿,而是财产权确认问题。
二、为什么受害人此前希望适用英国法?
这其实是整场法律争夺中最关键的地方。
英国法特别是衡平法体系中,有一系列非常成熟的制度,包括:
Constructive Trust——推定信托
以及:
Tracing——财产追踪。
简单理解就是:
如果A的钱被B通过欺诈取得,之后B又拿这些钱购买其他资产,那么在特定情况下,A可能不仅仅拥有一项“要求B还钱”的债权,而能够主张:
后来购买的资产中,仍然存在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这对钱志敏案意义巨大。
因为当年投资者投入的是人民币,而今天争夺的已经变成了价值数十亿英镑的比特币。
如果只是普通债权,讨论的重点通常是“被骗多少钱”。
但如果能够建立财产权,并成功一路追踪到BTC,那么问题就会变成:
这些BTC本身是谁的?
比特币过去十余年的巨大升值,也正是在这里变得异常重要。
因此,代表部分受害人的律师试图利用英国法中的撤销合同、推定信托和财产追踪等规则,把投资者当年支付出去的资金一路追踪到今天被扣押的比特币。
但Turner法官没有接受这种思路。
三、为什么英国高院最终选择中国法?
法院给出的逻辑其实非常清楚:
不能因为比特币后来到了英国,就把此前发生在中国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全部变成英国法律关系。
法院特别强调了几个连接因素:
投资活动发生在中国;
投资者主要在中国;
相关宣传和欺诈行为发生在中国;
资金支付发生在中国;
最初将相关资金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同样发生在中国。
因此,不论从合同关系、侵权、返还不当得利,还是传统国际私法关于财产权的冲突规则分析,整个事件与中国之间的联系都明显强于英国。
法院最终认为:
不能把比特币后来进入英国这一事实,倒过来用于改变此前已经在中国发生的财产权法律关系。 (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这是这份判决最值得关注的一点。
它实际上确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跨境加密资产逻辑:
数字资产最后在哪里被扣押,不一定决定它此前的所有权关系适用哪里的法律。
四、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受害人输了?
不是。
这一点尤其需要强调。
英国高院并没有裁定:
“中国受害人没有比特币所有权。”
法院甚至明确表示,目前还没有正式审理中国法的具体内容。
这次裁决只是确定:
下一阶段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财产权,要先研究中国法。
Turner法官在判决最后明确指出:
受害人所主张的财产权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都必须依据中国法进行判断;至于中国法具体如何规定、如何证明,是下一阶段才需要解决的问题。(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所以真正的硬仗其实现在才开始。
下一步很可能会出现大量中国法专家意见。
包括:
投资合同在中国法下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欺诈、非法集资背景下,投资者支付出去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投资资金购买BTC之后,原投资者是否还能对BTC主张某种财产权益?
相关权益到底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法律权利?
以及最关键的一点:
这种中国法下产生的权利,是否足以达到英国POCA第281条要求的“property belongs to him”标准。
这才是真正决定6.1万枚BTC最终命运的问题。
五、真正困难的地方:债权和物权完全不是一回事
假设一个投资者当年损失100万元。
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果。
第一种:
钱志敏欠投资者100万元。
这是债权关系。
第二种:
投资者仍然对由这100万元转换形成的某部分BTC享有财产权。
这是财产权关系。
二者经济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因为如果只是债权,讨论的可能主要是损失金额和清偿比例。
但如果能够成功建立BTC财产权,那么伴随比特币多年上涨产生的巨大增值,也可能进入资产归属讨论。
这也是为什么这场官司不仅仅是在争“被骗的钱能不能拿回来”。
某种意义上,它真正争的是:
犯罪所得转化成一个暴涨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资产以后,资产升值应该属于谁?
这也是钱志敏案最特殊的地方。
六、英国政府是不是因此更有优势了?
从目前的诉讼格局来看:
是的,英国政府一方的地位相对加强了。
原因并不是英国已经拥有这些BTC,而是受害人原先希望利用英国衡平法中的推定信托、追踪等机制直接建立BTC财产权。
这一条相对有利的法律路径,现在受到明显限制。
法院甚至明确表示:
如果中国法下原本并不存在相应财产权,那么英国的Tracing程序不能在资产进入英国以后重新“创造”出一个此前不存在的财产权。(哈桑·科亨律师事务所)
这句话非常关键。
换句话说:
英国法可以帮助你追踪一个已经存在的权利,但不能替你凭空制造一个权利。
而英国《金融时报》也因此认为,这一裁决提高了英国方面最终保留大部分被追缴BTC的可能性。
但仍然要强调:
可能性提高 ≠ 已经归英国所有。 (金融时报)
受害人一方据报道正在寻求上诉,后续还需要进入中国法实体问题的审理阶段。
七、这个案子的影响远远超过6.1万枚BTC
从加密行业角度来看,钱志敏案可能会成为非常重要的跨境数字资产案例。
过去大家经常讨论:
比特币到底算不算财产?
交易所所在地在哪里?
钱包在哪里?
私钥在哪里?
持有人在哪里?
区块链本身又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地理位置,那么BTC的“所在地”到底应该怎么确定?
钱志敏案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更复杂的问题:
当犯罪发生在A国,资金在A国取得,随后转换成BTC并进入B国,最终又被B国司法机关冻结,那么到底应该适用A国法律还是B国法律?
英国高院此次给出的思路是:
至少在判断最初的财产权如何形成时,不能只看资产最后在哪里。
必须追溯:
权利究竟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通过什么交易产生的。
这对未来全球范围内的:
加密诈骗、
交易所破产、
黑客盗币、
跨境洗钱、
DeFi资产追踪,
甚至国家之间的数字资产追缴,都可能产生参考意义。
八、我的看法
这次裁决真正重要的地方,并不是一句简单的:
“英国法院支持中国法。”
而是它把整个案件重新拉回到了最原始的问题:
这些比特币的财产权究竟从哪里来?
谁先证明自己拥有“权利”,谁才有资格讨论如何追踪BTC。
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显然增加了诉讼难度。
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没有机会。
对于英国政府而言,这显然是一次阶段性优势。
但也远远没有到可以宣布6.1万枚BTC归英国所有的时候。
因此,未来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比特币今天涨到多少钱,而是英国高院下一阶段如何解释和接受中国法专家证据。
最终很可能需要回答一个价值数十亿英镑的问题:
一个人在中国被骗出去的人民币,后来被犯罪者换成了比特币;十年之后比特币暴涨,那么这部分巨额升值,到底应该属于受害者、犯罪财产池,还是最终由英国国家依法追缴?
这才是钱志敏案真正的终局之争。
而10月12日的判决,只是决定了这场终局之争——
要先从中国法开始。
——
案件: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
判决编号: [2026] EWHC 2509 (KB)
判决日期: 2026年10月12日
核心裁定: 受害人依据POCA第281条提出的基础财产权主张原则上适用中国法;英国法继续负责POCA民事追缴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