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8日。
“先行赔付”最值得追问的,是一笔钱的先后顺序:如果证券违法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谁愿意先把钱拿出来?既然最终责任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先出钱的一方又如何处理自己承担的部分?
这项制度已有证券法第九十三条作为依据,也已有实践。本次征求意见,着眼于让先行赔付的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理解它,要先分清三件事:谁出钱,谁组织,以及赔付之后谁承担责任。
【谁先拿钱:出资主体与组织机构各有位置】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所针对的,是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形。
在这一框架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这里有两个不同角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是法律列明可以参与先行赔付的主体;投资者保护机构则可以接受委托,提供组织和服务。不能因为出现“投资者保护机构”,就理解为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赔款,更不能据此推导出财政为投资损失兜底。
法律使用的是“可以”。它提供了一条赔偿路径,并不意味着上述主体在每个案件中都会自动出资。具体由谁参与、面向哪些受损投资者、如何达成协议,仍需落实到案件和赔付方案。
【“先赔后追”改变了什么:把两段关系衔接起来】
先行赔付的关键,在于将投资者获得赔偿,与赔付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衔接起来。
第一段关系,是先行赔付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赔偿安排: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参与主体先拿出资金赔付。第二段关系,是赔付之后的追偿:垫资主体可以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从机制上看,这有助于缓解群体纠纷中的一个难题:投资者希望损失尽快得到处理,而多个责任主体之间如何分担,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解决。通过协议先赔,可以让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安排向前推进,再依法处理后续追偿。
但“先”不意味着跳过损失认定,也不意味着无需协议便自动到账。哪些人符合条件、哪些损失可以赔、金额如何确定,仍是具体方案必须回答的问题。
对先出钱的一方而言,依法追偿意味着它不必当然、永久地替其他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不过,能够追偿与实际追回多少、何时追回,是不同问题。先行赔付仍意味着资金先投入,后续追偿另有过程。
【为什么愿意先赔:有激励,也有责任边界】
如果先出钱需要承担资金占用和追偿的不确定性,参与主体为什么愿意这样做?
一方面,从机制作用看,先行赔付可以推动受损投资者的赔偿安排,有助于处理纠纷。另一方面,本次官方说明提出支持鼓励先行赔付:证监会可依法依规,将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诚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考量因素。
这意味着,主动推进赔偿的行为,拟被纳入相关监管考量。它为参与主体提供了激励,使先行赔付除了具有纠纷处理价值,也可能影响监管对其相关行为的评价。
但“考量因素”有明确边界。它不等于赔钱即可免罚,也不等于自动从轻,更不能理解为支付赔款后便免除其他责任。向投资者赔偿、赔付后依法追偿,以及监管如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需要分别理解。
【本次要规范什么,后续看哪些进展】
根据官方说明,本次拟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基本定位和主要实施程序,同时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的方式、范围,以及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并完善支持鼓励安排。
这些内容关系到制度能否稳定运转:谁可以启动、各方做什么、程序怎样衔接、受托机构提供哪些服务。法律已经提供路径,指导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实施环节。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与实施时间,要等待正式发布。
后续可验证的进展也应分成两层。制度层面,看正式文件如何规定主体、程序、受托服务与支持机制;案件层面,看具体方案如何确定合格投资者、损失金额、申报安排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现有信息无法支持全额赔偿或固定到账时长的承诺,11月18日也只是意见反馈截止日,并非投资者索赔截止日。
先行赔付所处理的,是证券违法造成损失后的赔偿问题。普通市场涨跌形成的亏损,不能仅凭账户亏钱就纳入这一机制。它的实际价值,要看能否在具体案件中落实出资、达成赔偿协议,并让先赔与后续追偿有序衔接。
仅供研究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